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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得宪法
[ 录入者:星汉灿烂 | 时间:2007-12-26 09:39:32 | 作者: | 来源:采集所得 | 浏览:20次 ]
  独立后第一部宪法于1962年4月制定。1993年4月4日,通过"过渡时期宪章"。1996年3月31日举行全民公决通过新宪法。 该宪法规定:乍得是一个建立在民主、法治原则和公正基础上的独立、世俗、社会化、统一、不可分割的主权国家,实行政教分离。行政权由总统和政府共同行使。总统是国家元首,负责保证宪法的实施。总统通过直接普选产生,任期五年。总统任命总理,并根据总理建议,任免政府成员。总理为政府首脑,负责执行部长会议通过的国家政策。议会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构成,行使立法权。司法权由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初审法庭、治安裁判所行使。2005年7月15日,根据全民公决,代比颁令修改宪法,取消对总统连任次数和年龄的限制,改“最高法院”为”宪法委员会”,将“参议院”改为“全国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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