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药品管理法的主要内容
多哥自1960年独立以来,一直沿用法国殖民主义者原有的药品管理规定。这些规定内容陈旧,条文分散,已经不能适应当今形势的发展需要。新的药品管理法一方面吸收了国际上通行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也照顾到多哥的实际情况,具体条文有详有略,各项规定有严有松。该法非为两个部分,总计10章221条。第一部分包括药品注册和进口审批,第二部分包括药品销售和监督管理。
1、药品注册
多哥对药品实行注册审批制度。在多哥市场销售的基本药品、特殊药品和地方传统药品必须向多卫生部申请注册,并依法缴纳注册费,注册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1)注册申请一般包括经生产国主管当局确认的、近15年药品使用不良反应的总结报告和最近5年有无不良反应的证明,以及申注药品的拟售价格。
(2)基本药品和地方传统药品的注册适用简化程序,卫生部可以加快审批。
(3)特殊药品如已在国外生产和销售,其注册申请还必须包括生产国主管当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证明该药品已被授权合法生产,其生产条件符合生产国质量监督标准。
(4)特殊药品如尚未在生产国获得销售许可,除要出具药品说明书外,还要附带生产国主管当局签发的未授权销售许可的理由书。
(5)申注文件还应说明申注药品的疗效高于多哥市场当前销售的同类药品,且价格也较后者低。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①申报资料不准确;②拟售价格过高;③复方药品的疗效低于该药中某一成分的单独疗效;④药品外观或包装对消费者存在某种危险;⑤非列入药品的其他商品。
注册许可证颁发以后,多哥卫生部如发现以下情况,有权宣布注册无效:①伪造、虚报有关申报材料;②不符合申注条件;③药品广告存在欺骗行为。
2、进口审批
多哥对药品进口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人无权进口。
(1)大型专营批发商。经卫生部批准,大型专营批发商享有进口药品的经营权和垄断权。专营批发商进口药品之前,需向卫生部递交进货清单、药品质量和数量以及到货期,以备主管部门查验。
(2)临时进口人。临时进口人是指拥有合法开业药店的药剂师、医院药房的负责药剂师和非政府组织的负责药剂师。经批准,上述人员可以被授权进口药品,但仅限于本机构的零售或赠送,不得进行批发。
(3)其他自然人和法人。确因需要,其他自然人和法人也可以申请进口药品。但必须一事一报,并接受严格的药品质量检查。
(4)进口药品的赠送。国外赠送的药品必须符合多政府或民间机构的需要,并经卫生部批准方可进口。